彰化師範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暨評審作業規定
84年10月24日院務會議通過、
85年01月11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85年3月13日校教評會議通過
89年03月07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89年03月28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89年6月26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89年12月26日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90年02月19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90年9月22教評會議通過修正
91月10月16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91年11月08日校教評會議通過
92年05月13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92年06月06日校教評會議通過
95年10月26日院務會議通過、95年12月21日校教評會通過
111年6月22日院務會議通過、111年12月22日校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本校組織規程暨教師評審委員會實施辦法規定設置「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組成方式如左:
第三條:委員產生時間暨任期:
第四條:本會審議事項:
第五條:本會各項審議事項案,須先經由系所教評會審議,再送本會審議。
第六條:本會依實際需要適時由院長召開之,會議時院長為主席;如院長因公出國或因事不在時,則由職務代理人召集委員推選一人擔任主席。審議事項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決議時須有出席委員至少二分之一同意為通過。惟對教師聘任、聘期、延長服務、升等、則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如議案須投票決定時,則採無記名方式行之,並以壹次票選為限。本會開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另審議有關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應依教師法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本委員會委員於審議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有前項應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主席得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當事人亦得向本委員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第八條:本院教師聘任、聘期、升等、停聘、不續聘、解聘及學術研究案,須先經本會決議後,再提校教評會審議。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律規定明顯不合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九條:請人如不服本教評會之決議,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校教評會提出申復,同一申復案被否決後不得再向同一申復單位申復。二、申請人如不服校教評會之決議,得向本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第十條:教師申請升等之著作經審查評定有抄襲之嫌者,應將全案移交校教評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如確定抄襲者,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作業規定未盡事項,悉依校務會議、行政會議之決定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作業規定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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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評會組織暨評審作業規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