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理學院院長遴選作業程序
84年1月11日院務會議通過
93年5月6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1月8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0月13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5月21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1月23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1月07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0月31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依據大學法與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理學院院長遴選作業程序」本作業程序。
第二條:原任院長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或辭職獲准一個月內,應成立理學院院長遴薦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第三條:遴委會由各系、所自行推舉專任(案)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一人組成之。遴委會召集人,由遴委會委員公推一人擔任之。
第四條:遴委會委員經推薦並同意為院長候選人,或因故不能參與遴薦作業,即喪失遴委會委員資格,其遺缺依第三條規定之名額,由該系、所遞補。
第五條:院長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曾擔任教授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三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內有研究著作或專著發表。
第六條:院長之遴薦,遴委會應依左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徵求候選人
(一)時間:應於遴委會成立後兩週內公開徵求候選人或接受推薦並於其後二個月內完成。
(二)徵求方式:
院長候選人除自行應徵外可由學術界人士向遴委會推薦。遴委會委員不得參與推薦。
候選人不能重複推薦。
推薦人須提出推薦書暨院長候選人最近三年內研究著作或專著給遴委會。推薦書內容須包括院長候選人的學經歷與著作表與相關資料,其格式由遴委會制定之。
二、審查
(一)資格審查:
遴委會應對被推薦之院長候選人進行書面資格審查,必要時得另進行訪談工作。
(二)報請校長圈選候選人:
經資格審查後,由遴委會應遴選具教授資格之院長候選人二至四人,陳請校長圈選至少二人為院長候選人,交理學院依據民主原則選任。
三、辦理選舉
(一)由校長將圈選之院長候選人名單密送遴委會召集人,隨即辦理選舉,由全院講師以上專任(案)教師就校長圈選之院長候選人,以無記名投票選舉之。
(二)選舉時必須有全院講師以上專任(案)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投票。
(三)每張選票僅限圈選一名,超額者視同廢票。
(四)遴委會以候選人得票數最多者報請校長核聘之。如最高票有數人時,應就此數人重新投票;若重新投票二次,而仍同票時,則報請校長圈選一人核聘之。
第七條:遴委會開會時應有全體遴委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議,議案之決議須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八條:本作業程序所稱專任(案)教師與講師係指領有教育部證書者。
第九條:院長任期:以三年為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條:本作業程序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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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學院院長遴薦作業程序